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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基石。在新時代,重新認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有助于構建和發展和諧社會。詮釋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容,探究傳統法律文化中永不過時的精神和價值,尋找傳統法律文化中有益于中國法治化的因素。 在現代社會,有多種方式可以實現建設法治現代化國家這一目標,但所有國家都會把自己的傳統法律文化作為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文化基礎。中華民族傳統法律文化在從西周到清末的數千年法律實踐中逐漸發展完善,具有自己獨特的精神和特征,是我國構建現代法治化國家的重要內驅力。正確認識傳統法律文化是建設現代法治化國家的重要條件。傳統法律文化并沒有因為是過去的東西而喪失先進性,相反,其植根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之中,并以獨特的思想方式影響著我國現代法治的發展進程;诖,一定要正視傳統法律文化中正面的、有時代意義的內容,“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吸收傳統法律文化中積極合理的內容,延續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先進思想,以期為我國法治現代化服務。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是指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積累起來的,關于法律調整的理論、觀念和有關法的制定、法的適用等方面的法律技術的總和。這是人們在與法律進行不斷接觸后所形成的相關文化。我國在歷史長河中逐漸形成的法律實踐和成果,被包含在傳統法律文化之中,它是一個集儒釋道等文化于一體的龐大而精細的體系。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先秦時期萌芽,到明清時期不斷成熟完善,在經過數千年的打磨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在清朝末年,西方文化傳入中國,其中就包括現代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碰撞和摩擦與日俱增。在價值體系、經濟構成上,現代社會與中國傳統社會有較大不同,而在各自時代發展基礎之上所形成的法律文化與治理方式也往往是兩種模式,它們常常具有對立的傾向;平衡好這兩種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對于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化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并不是完全排斥、完全對立的,它與現代法治之間存在著相容相通的可能性。一方面,傳統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國數千年的文化之中,其內容與人們的精神品質和價值體系有著契合之處,綿延千年而不斷,具有明顯的繼承性和頑強的生命力。從歷史唯物主義觀點來看,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是無法分開的,我國現代法治發展的生命源泉之一便是傳統法律文化。隨著時代的進步,傳統法律文化將實現對自身的優化,在現代法治中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國現代法治發展的過程中,如何從傳統法律制度向現代法治過渡,體現著現代法治的科學性。傳統法律文化表現著一個民族的特性和精神,對國家的法律具有重大影響。傳統法律文化與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邏輯相關性使重新解釋、重組和改造其內在的思想、價值、行為模式等因素,從而促進法治觀念的更新,確立一種新的時代精神成為可能[1]。因此,現代法治不能拋棄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容和價值體系,而應該對傳統法律文化進行選擇和發展創新,使其成為現代法治的一部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 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 法治現代化表明了法律在現代社會的存在狀態和變革過程,其不僅伴隨立法、執法和司法制度的重大轉變,實質上也是對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內核和價值體系進行揚棄的過程。過往的經驗和實踐告訴我們,法治現代化必須帶有中國特色,必須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實現平衡,才能制定出一整套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為建設法治社會,我們不僅要吸取西方優秀的法治文化,還要探究推進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不斷發展的動力是什么;诂F代社會的具體情況,合理運用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元素和內生動力,促進現代法治化的發展。 傳統法律文化中蘊含現代價值內容 以“崇尚道德、以人為本”為主要表現的人文精神 道德是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是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善惡評價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我國傳統社會一直非常重視道德的教化和約束作用,在“孔孟之道”中,忠孝節義是基礎內容,它作為一個完整的道德體系,統治了中國數千年,是中華兒女血脈中無法抹去的內容。在人們眼中,追求道德是一生的事情,有的人甚至不惜為之付出性命。歷代統治者也大都將道德視為治國之本,借此穩定社會秩序,實現王朝的和平統治。因此在古代,法律的精神和內容只有與道德的精神和內容一致時,才會被人民接受和認同。因此,可以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法律文化[2]。 我國古代十分推崇道德,所以從西周以來,無數先輩們擴充和發展了德治思想?鬃釉凇墩撜Z·為政》中明確強調,“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在德治思想中,君主治國要以人為本,重視人的作用,在法律上同樣如此。因此在古代,我國統治者很早就認識到了立法的重要性,強調以“善法”治天下,在具體的法律治理上表現為明德慎罰,強調道德對人的正面引導作用,盡量減少法律對人的負面影響;在法律上肯定人本身的價值和尊嚴,關注人的內在,以人為貴。例如,西漢時期的“緹縈救父”。由此可見,君主重視生命,意識到“民命尤重”,基于此,明德慎罰、體恤民情成為制定和實施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則,這體現出傳統法律文化中珍視生命、尊重人格的一面。 崇尚道德、以人為本是我國古代人文精神的主要表現之一。在人文精神的影響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多個層面折射出燦爛的人文主義光輝。這與中國法治現代化中提倡立“善法”、重視人民等思想不謀而合。在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應吸收傳統法律文化中德法并用、明德慎罰和以人為本等值得借鑒的人文精神。法治是良法之治,一個脫離社會文化基礎和民族心理認同的法律是很難得到真正落實的。但我們也要對古代“道德至上”的觀念進行反思,這一思想忽視了法治應有的作用,一味強調道德對人的教化作用,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人治”與“法治”的對立逐漸加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 以“無訟”思想為主要表現的和諧理念 在古代社會,以儒家思想為主要指導思想的法律文化十分重視和諧在法律文化中的體現。道家學派創始人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闡明了“和”是萬物生存發展的基石。和諧理念在儒家思想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鬃釉岢觥岸Y之用,和為貴”,這表明儒家思想也認為“和”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在政治上也同樣適用和諧理念。古代的治國方略就十分看重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與平衡。在法律上同樣如此,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古代人民的法律意識逐漸走向“無訟”,并將“訴訟”看作破壞社會和諧的元兇。 從君主到百姓都追求“以和為貴”。因此,在人們心中的理想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無紛爭,國泰民安,社會和諧,法律設而不用。明代王士晉曾說:“太平百姓,完賦役,無爭訟,便是天堂世界!庇纱丝梢,訴訟是大家在追求理想社會時爭相逃避的事情。關于此,《易經》中有所記載:“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币馑际窃V訟終究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古代人民心中,尤其是上位者心中,訴訟不僅會擾亂社會秩序,還會加劇社會混亂。因此,“無訟”社會成為人人都想實現的理想社會。人們將訴訟看作羞恥的事情,將無訟看作光榮之事。在“無訟”思想的指導下,人們解決糾紛的方式并非訴諸法律,而是采用調解的方式,尤其是民事糾紛,這形成了我國古代傳統的以調解解決糾紛的自治方式,對當代司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古代人民的“無訟”思想是和諧理念的主要表現之一。在這一思想的影響下,我國古代輕法制、重調解,這是順應和諧思想的產物,與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一致,啟示當代司法應堅持調解和訴訟相結合的原則。但其淡化了司法治理的作用,弱化了人民的法律意識,這與現代法治的內容和精神相違背,在法治現代化中應當警惕。 以“宗法倫理、重民愛國”為主要表現的家國情懷 中國古代人民十分重視血脈和親情,由此形成了中國古代特有的宗法倫理文化。古代社會的主要經濟形態是自然經濟,主要特征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自給自足。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上,家庭成為社會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幾乎沒有人可以脫離它而單獨存在。家庭和血緣、地緣相結合,促進了地方宗族的形成和發展,與之相關的最為典型的法律制度便是“準五服以制罪”。為調節宗族內部關系,倫理道德和家族法規應運而生,它們成為規范家族成員行為的重要工具。國是家的擴大,管理家族內部事物的家法延伸至國家事務上就是國法,家國一體的宗法倫理制度對傳統法律文化具有突出影響,在法律上具體表現為法律義務與倫理義務的結合,倫理上講究“百善孝為先”,法律也會將這一重要的倫理內容融入法條規定之中。這一內容在促進人們對維護家庭關系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不良影響,例如“一言堂”“家長制”等,這與現代法治的精神相違背,應予以剔除。 敬天保民的思想在西周時期就已被提出,“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君主身為一國之主,若想要得上天之憐憫,必然要順從民意,重視民眾的生活狀況。孟子提出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也點明了人民、江山社稷和君主三者的地位。國家的基礎是百姓,而君主身為上位者,為了更好地統治國家,穩定社會秩序,會借助民眾家國一體的思想激發民眾的愛國情懷。家國同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強調家國一體的同時要以家為本,把個人、家庭、國家有機結合起來[3]。古人大都把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作為其畢生的價值追求,將對家的孝擴大至對國的忠,將個人層面的孝悌品德,擴大為對祖國和人民的熱愛,這是從“小愛”到“大愛”的充實和成長。正所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中華民族精神的本源就是這種家國意識、家國情懷[4]。在古代社會,精忠報國式的精神歷來被人稱頌。 以宗法倫理、重民愛國為主要表現的家國情懷,深深植根于中華民族精神中,是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在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在吸取這種家國情懷的同時,也要克服其對個人權益的忽視這一缺點。 以“重義輕利”為主要表現的義利觀 對于義利觀,中國傳統道德主張“重義輕利”“以義取利”,這是中國古代重要的道德準則。在先秦時期,我國就已經有了對義利觀鞭辟入里的闡述,其為當今社會樹立了典范?鬃釉f:“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蔽覀兛梢詮闹锌吹,中國傳統的義利觀并非是留“義”棄“利”,它沒有將二者對立起來,而是強調“見利思義”,強調在獲取利益時,不能忘記“義”的存在,要嚴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線,不能不擇手段,不能用陷害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方式去獲得利益,提倡“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在當今社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人們疏于對道德價值的追求,反而瘋狂追逐物質享受,故而不斷加深了物質和精神之間的矛盾。中國傳統的義利觀對于今天的市場來說,依然是非常重要的道德準則,是約束人們行為、穩定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為了更好地推進法治現代化,我們應當汲取傳統義利觀中適用于當今市場的內容,結合扎根于社會數千年的優良傳統觀念,健全相關法制法規,加強對市場行為的規范。 綜上所述,在推進法治現代化時,我們既要甄別和學習西方法律文化,集西方法律文化之精華為我國所用,選擇合適的方式,將西方法律觀念本土化,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還要重視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髓,從民族傳統文化中吸取經驗,傳承和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珍貴資源,使現代法治與我國的道德準則和文化傳統相適應。習近平總書記于2014年10月23日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就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繼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盵5]因此,我們應結合時代的發展,在繼承我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先進價值的同時,對其內容進行創新和轉化,使傳統法律文化煥然一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形成于數千年的時光長河中,它的生命力延續至今,對現代人們的思想仍有著深刻的影響,它蘊含的價值在當今社會仍然有著重要作用。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現代化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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