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著作權保護时间:2023-06-13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認識自身歷史和民族文化的重要歷史資料和精神財富,對凝聚民族精神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參照作品進行一定范圍內的著作權法保護,賦予包括修改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精神權利,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作為鄰接權人應享有的權利,賦予地方政府適格的維權地位,明確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者宣告宣傳等義務,這不僅有利于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還有助于推進民間文學納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產生并流傳于民間社會的,足以反映民間情感與審美情趣的文學作品。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論從內涵、特點,還是從表達方式、傳播方式上看,都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諸多相似,然而作品依照著作權法可以獲得十七項專屬權能的保護,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卻無專有權利保護可言,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專門立法中,也絲毫不見專有權利的賦予與保障,這對于本就脆弱的非遺傳承無疑是不利的,實踐中如安順地戲案的發生與判決也可見非遺保護體系的不完善。認可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品屬性,在合理的范圍內尋求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不但可以保障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態傳承不斷流,還有利于激發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熱情,在保證原態傳承的基礎上對其加以利用與宣傳,擴大其影響力,更好地發揮其歷史認識價值。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 規范再創行為,維護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態傳承 賦予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有權利來規制再創行為,有利于其原態傳承。再創行為指的是利用非遺元素進行文學藝術領域再創作并產生新作品的行為,如對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影視化改編,在作品中融入非遺元素進行宣傳等行為。再創行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再創作品的傳播能夠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與推廣,讓傳統非遺走近大眾,擴大其知名度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再創過程中不免要對非遺元素進行創新和改編,若在推廣時不加以說明,可能會造成大眾對非遺的曲解、誤認,再創作品傳播越廣,影響力越大,這種誤認的影響就越深,這對非遺傳承是不利的。安順地戲案就是最好的實證,此案中,張藝謀導演的電影《千里走單騎》片頭中引用了貴州安順地戲《戰潼關》的表演,但電影的畫外音卻將此表演稱為云南省的面具戲,安順市文化局作為原告控告其侵犯安順地戲的著作權,201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此案無疑給非遺在實踐中的保護蒙上了一層陰影,被告張冠李戴的行為沒有承擔侵權責任,是否意味著以后基于非遺元素的再創作可以拋開非遺的真實信息,隨意捏造篡改,這對于非遺最重要的歷史認識價值而言無疑是災難性的。分析該案判決可知,法院認定其不侵權的主要原因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于法無據,倘若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能夠通過著作權法路徑進行保護,哪怕只是部分精神權利,其訴訟中的請求就會變得有理有據、有法可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態傳承也就有了制度保障。 明確傳承人鄰接權人地位,激發傳承動力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都是口頭文學,其體裁包括神話、傳說、故事、歌謠、諺語五大類。這些民間文學是歷經上百年流傳下來的,創作者多不可考,而傳承人不是該遺產的創作者,不能獲得作者的地位。然而,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講演、演唱等形式表現和傳承的,這些民間文學的文本部分對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傳承人對這些文字作品進行講述、演唱屬于傳播作品的行為,具體的是表演作品的行為,在表演過程中付出智力勞動的非遺傳承人可以獲得鄰接權即表演者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的權利、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許可他人利用自己的表演的權利以及因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由此可見,若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得作品地位,非遺傳承人自然就成為鄰接權人,享有表演者權,其專有權利就有了著作權法依據,再發生類似安順地戲的案件,非遺傳承人就可以依據表演者權賦予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權利進行維權。此外,再創行為若想利用非遺傳承人的表演,便需要得到傳承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這有利于激發傳承人的傳承動力。 完善民間文學國內立法,推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變革 相較于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世界范圍內所達成的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歷史更為久遠,影響力更加廣泛,條約體系也更加發達。然而,現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體系存在不平衡的現象,其保護客體更多地向發達國家傳統優勢項目傾斜,如專利、馳名商標、版權等;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優勢項目如民間文學、地理標志卻處于較低的保護水平,甚至被排斥在保護體系外。我國幅員遼闊,歷史悠久,孕育了大量的歷史文明成果,也是民間文學的大國。近年來,我國的民間文學被一些發達國家隨意利用,進行影視化改編的情況非常多,例如“花木蘭”被美國迪士尼公司制作成動畫電影和真人電影,“花木蘭”是我國民間文學塑造出的女性形象和傳奇故事,竟然成了迪士尼“公主”IP中的一員;最近美國網飛公司又傳出改編“美猴王”故事的消息,我國作為這些民間故事的發源地,不僅無法從中獲取利益,也無任何精神權利可言,反而改編者利用電影工業形成影視作品后,發源地人民還要對其作品進行版權付費,甚至在使用本國民間文學作品中的形象時還可能造成侵權,這種依據現代版權制度對我國進行文化掠奪的現象是值得警惕的。若想改變這一現狀,就需要國際國內同步發力。在國際方面,我國應積極推進民間文學納入知識保護體系,如2022年生效的RCEP協議就著重強調了探索構建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國內方面,則需要承認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品地位,進一步明確其知識產權保護路徑。只有國內做到了對民間文學的知識產權保護,才更有底氣推動國際體系的改變。這樣的舉措不僅能夠完善對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能夠推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向著有利于我國國家利益的方向變革。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劃定利害關系人范圍,明確權利義務主體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權利認定和保護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主體包括國家認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各級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等國家機關,對非遺進行開發、改編、再創作的利用主體。 如前文所述,認可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品屬性,非遺傳承人自然獲得鄰接權人的地位,可以由此成為適格的維權主體,但是有些項目沒有特定的主體作為非遺傳承人,即使有,傳承人的主要任務也是傳承,如果賦予其過多的侵權發現、權利維護任務,將不利于傳承人專注本職工作,且對于單個項目的非遺傳承人來說,作為私主體都存在接收信息面窄、侵權發現隨機性大、監督范圍和能力有限等問題,容易造成侵權發現不及時、錯過維權時機等后果,此時就需要政府職能部門利用機構優勢,承擔起非遺權利維護的職能。從既往案例來看,地方政府作為原告進行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訴訟維權是可行的,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職能部門的信息優勢、人力優勢定期開展檢索、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侵權問題,且民間文學是民族文化的結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屬性,由地方政府代表公共利益進行訴訟也是符合法理要求的。 除了職能部門的主動排查外,非遺傳承人若發現侵權情況也可上報政府部門,再由職能部門組織調查、研判,若情況屬實,可由負責部門先行聯系雙方調解,給予行政建議,無法解決時再由政府代表公共利益進行訴訟。如此,非遺傳承人便只需要承擔提供侵權線索的任務,更多的主動排查、研判、訴訟等工作則由職能部門承擔,這是非遺保護和傳承的兩全之計。 賦予非遺權利人一定范圍的專有權,對抗的是民間文學作品流入公共領域被隨意使用的行為,因此,對應的義務主體應當是對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利用、改編的行為人,也就是對非遺進行開發、改編、再創作的利用主體。 明確權利義務內容,激發傳承、維權、創新多方面的動力 1.明確專有權利內容 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一般作品的保護目的不同,保護一般作品的著作權可以激勵創作,促進文化創新;保護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則主要是為了保證非遺的原態傳承,發揮其歷史認識價值,而非獲得經濟收益或激勵創新。二者的保護期限也不同,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和具體創作時間多不明確,其著作財產權也已經過了有效期,但非遺保護具有永久性,這與著作財產權的期限性相沖突;谝陨喜煌,賦予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應當僅限于精神權利,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精神權利包括四項: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作為一次用盡的權利,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經過代代流傳已不能享有,故只保留另外三項精神權利;署名權可擴大解釋為明確作品身份的權利,限制對民間文學的基本信息張冠李戴的行為;修改權可限制使用人對作品進行改編的行為,此處的改編行為類似著作財產權中改編權的內涵,但不要求行為人承擔經濟義務,僅要求其承擔申請備案義務和公示義務,因此有別于作為財產權利的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防止使用人歪曲、篡改、丑化民間文學作品及其作品中人物的權利。 2.明確使用人義務 安順地戲案件中,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義務與真實存在的安順地戲進行對接,沒有義務對詹學彥等人表演的上述劇目進行如實描述!皼]有義務”反映了很多非遺使用人的心態,而對使用人的義務加以明確能夠避免此類侵權發生后無法可依,同時也能對其他使用人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非遺使用人應明確以下義務:申請義務、宣告宣傳非遺原貌的義務、適當付費的義務。 申請義務體現在基于非遺進行再創作或是利用非遺元素宣傳作品時需要向職能部門進行申請登記,在登記前應簽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情同意書,申請登記手續應簡便高效,可采用線上提交、審批的方式。宣告宣傳非遺原貌的義務是指在新作品宣發過程中應當對其利用的非遺原型進行說明,向公眾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準確信息,具體形式可依據再創方式的不同有所差異,如影視化改編,可在片頭、片尾加入非遺信息。適當付費的義務是指非遺利用人申請利用非遺進行再創作時應向有關部門支付一定的費用,該費用不宜過高,否則會打擊再創人的使用熱情!斗俏镔|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因此,該費用應低于基于稅收可享有的優惠。該項收費可形成非遺傳承專項基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法律責任章節 應在現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章節加入違背非遺使用人義務的法律責任,F行法律責任章節中除去玩忽職守等行政責任外,規定的民事責任只有破壞非遺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時所承擔的侵權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無形遺產,是一種精神表達,而法律責任一章只保護實體,對于精神表達的破壞卻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是本末倒置的。這樣的規定可能是因為物質實體的破壞更明顯、更容易判斷,而精神表達的歪曲比較隱蔽、難發現、難辨別,但與作品一樣,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雖不具有物質實體,但卻具有客觀性,是客觀存在能夠為人所感知的,所以既然作品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進行侵權認定,那么對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侵權行為也是可以認定的。 具體而言,可以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加入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對未經申報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再創作、歪曲篡改非遺內容、侵犯非遺的精神權利的行為進行規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簡化授權程序,降低申請成本 要想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序利用,將再創行為的積極意義發揮出來,僅僅對非遺利用者進行限制是不夠的,這可能會使創作者走向另一個極端,即為了避免侵權放棄對非遺元素的使用,或者用較為隱蔽的方式改編利用,這不利于非遺元素的宣傳。因此,必須考慮到非遺改編者申請使用非遺的便利性,降低非遺使用的溝通成本與授權成本,這需要政府部門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且暢通非遺利用的申請和授權渠道,例如,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公示頁面增加申請使用模塊,進入模塊即可線上申報,簽署權利義務知情書,在其中告知上述非遺使用人的義務,并基于不同項目確定收費標準,由文化部門進行審核授權,發送電子授權書,利用人則可以將電子授權書作為今后享受稅收優惠的證明材料。此外,在申請界面應提供準確的非遺傳承人信息,供非遺利用人與之進行聯系與咨詢。 綜上所述,參照作品保護路徑,賦予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精神權利,能夠確保非遺的原態傳承,激發非遺傳承動力,最大化發揮其歷史認識價值。當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限于民間文學,保護路徑也不應局限于著作權法保護,其他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參照現有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還值得進一步思考。 |